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的刑事诉讼事项。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两倍及以上的困难群众,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如何保证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和服务质量?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主要是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保证案件质量。所有案件必须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为保证服务质量。我们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我市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以及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强化质量管控。省司法厅还采用“双随机”方式,定期调查受援人对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满意度。可以说,我市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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