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六安市“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经市“税融通”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核定以下市直企业符合2016年“税融通”业务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4月27日。如有异议,请向六安市金融办反映。受理电话:0564—3371560(传真)。
六安市“税融通”业务
协调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2016年“税融通”业务市直企业名单及可获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