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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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宗旨是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何时参保及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1、本年及以后年度参保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1日—11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2、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及2张一寸彩色照片;续保的城镇居民,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社区登记参保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在校学生不分学籍,统一在其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在校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的居民医保。

  4、新生儿出生6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标准为120元,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四、今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1、2016年,新一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个人缴费标准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2、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视地方政府财力每年代其缴纳不低于60元的参保资金;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的个人缴纳部分,每年按不低于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五、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及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年。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500、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0%。转外住院标准。①参保人员履行转院手续转往非统筹地区就医,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其个人费用自付比例与统筹地区内同级医院就医费用比例一致;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其个人费用自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医院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②异地因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的,经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院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③自行要求转往市外就医,经备案后,其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院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④未经备案自行要求转往市外就医者,经核实属于我市无条件诊治的,住院费用分段自付比例在市内三级医院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自行前往市外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或转往当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支付。

  3、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报销比例。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比例为30%;门诊特殊治疗报销比例为75%。

  4、慢性病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慢性重症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其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恶性肿瘤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75%比例报销;器官移植术后的报销比例为85%;长期血液透析病种的报销比例为85%。

  5、住院保底报销比例。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45%的,按照45%比例给予报销。

  6、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为3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20元。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7、城镇参保居民生育补助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600元、剖宫产按照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8、“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医疗待遇。对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报销住院起付线。

  9、在校学生交叉参保发生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凭原件到居民医保结算费用的,按照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核定;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凭发票复印件和结算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余额报销手续,两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其医药费的总额。

  10、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标准。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急诊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000元;导致伤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国家颁布标准1-10级,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4000-400元(1级4000元,2级3600元,3级3200元,4级2800元,5级2400元,6级2000元,7级1600元,8级1200元,9级800元,10级400元);导致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

  六、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入出院手续?

  答:城镇居民已按时参保后生病住院,可持医保卡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办理入出院手续(已与医保中心签过协议的医院)。需要转院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转院可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七、怎么办理居民在外就医手续?转外就医的居民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居民、外出探亲、务工等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救、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天内(法定假日顺延)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报备案。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非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终结后,凭转院证明、医保卡、明细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八、慢性病及门诊大病如何办理确认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有可申报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慢性病,由本人填写《六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慢性病申报审批表》,附相关原始病历资料、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报参保地医保中心待审。慢性病鉴定每年2次,上半年5月份申报,6月份审批;下半年11月份申报,12月份审批。恶性肿瘤及器官移植术后患者可随时申报。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对符合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发给相关证历,享受规定的慢性病有关医疗费用。

  九、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答:因违法犯罪、斗殴、酗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未缴费期间或脱保期间发生的及其他不属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等不予报销。

  十、参保居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

  4、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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