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敏)近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经庭审查证后认定原告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举证,对虚假举证的该公司代理人朱某某个人处以30000元罚款。这是市法院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虚假举证的罚单。
2014年7月28日,市法院裁定受理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原告合肥市某绿化工程公司就203.16万元工程价款申报优先债权,并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一份《竣工结算报告》。后经市法院认真比对及法官当庭询问,原告代理人朱某某承认该《竣工结算报告》中的被告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系其私刻,系虚假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某对其虚假举证的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处罚,朱某某当庭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本案的审理与罚款处罚,显示了市法院打击虚假举证的决心。该院提醒当事人和代理人,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如果提供虚假证据,则会面临法院的制裁,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