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雷 本报记者 杨秀玲
2015年12月5日晚9时许,家住金安区三十铺镇的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市区皖西大道健康路段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测,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月23日,金安区法院对王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庭审,当庭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醉驾”案件处高发态势
记者了解到,2015年,金安区法院共审结“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案件81件81人,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了125%,“醉酒驾驶”呈现多发性趋势。
2015年3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慎,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李某及货车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
2015年6月,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叶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
2015年9月,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处被巡防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2015年年末,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3起案件的被告人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00余件,判处罪犯300余人,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警示社会远离酒驾、拒绝酒驾。
营造声势 “醉”不容“赦”
“醉驾案件数量飙升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据金安法院刑庭庭长杨军介绍,从审结的案件上分析,“醉驾”案件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肇事车辆类型上摩托车占多数,小汽车次之;二是被告人年龄、性别结构上,20岁-40岁的中青年占88.6%,绝大多数为男性;三是被查获时间上,多集中在晚上九点至次日凌晨之间。
杨军说,自今年年初开始,金安法院不断加大“醉酒”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及醉酒后在人员密集区驾驶或逆向行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原则上判处实刑,不再适用缓刑;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及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事故有逃逸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从重处罚。目前,金安法院正利用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集中宣传,营造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声势。
霍邱县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月12日分别开展醉驾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活动,以简易程序分别集中审理7起、4起醉驾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1月至4月不等的拘役刑以及相应罚金。裕安区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开庭集中审理5起醉驾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1月至5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下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