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失权。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债务人清偿本息,驳回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求。
2014年11月5日,张某出具借条向吴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6个月。在该借条“担保人”栏,漆某签名。2016年2月6日,吴某起诉张某和漆某,要求张某清偿本息,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漆某辩称,吴某未在保证期内向其主张权利,其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5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现债权人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漆某承担保证责任,故依法应免除漆某对未还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