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王琦提出辞去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琦辞去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