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养母母诉还房

  张凯

  母年老失聪,子在获得母房前尽心赡养,得房后一反常态;母无奈诉请返还房屋。近日,金寨县法院对该案调解未果,遂判决儿子还房于母。

  年近八旬的张老太居住在金寨县老城区,2012年该片老屋被纳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因张老太年老失聪、沟通困难,其在亲属见证下,同意由儿子陈某作为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陈某门面房一间。张老太遂搬进儿子家居住,儿子倾心赡养。谁知陈某获得门面房后一改往日孝顺,母子关系渐次恶化。张老太一气之下状告儿子,诉请撤销赠与,收回门面房。

  陈某辩称,母亲要求收回房屋是因姐姐挑唆所致,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拆迁老屋系张老太所有,张老太同意儿子陈某作为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门面房一间系赠与行为。法律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被告陈某受赠后不履行赡养老母义务,原告张老太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陈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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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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