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琨 记者 储勇)近日,因翟某与乔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乔某并未按约定交付足够的土地,翟某将出租人乔某告上法院诉求返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翟某诉请能否获得支持?日前,这起案件在舒城县法院审理完结,法官驳回了原告诉请,判决合同无效。
2014年11月5日,原告翟某以巢湖市某村的名义,与被告乔某以舒城县某村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双方约定:翟某将其承包的舒城县某村280亩土地流传给乔某使用,租期4年,土地流转价款费每亩每年540元,如有一方违约付对方保证约金1万元……等条款。翟某在合同甲方栏签字,乔某在合同乙方栏签字。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承包费2万元,被告出具收条1张。后被告因故未能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为查明案件真相,主审法官主动联系巢湖市某村村委及舒城县某村村委,经双方村委证实,原告、被告均未经安双方授权,且事后亦未经其追认。故法官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对两村不发生效力,依法可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合同、并承担违约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承包费20000元,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