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市华润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为3190005120367069,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出票人六安江淮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蚌埠市华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当事人申请,现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