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6年2月3日在《皖西日报》第9178期第8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杨 芳 3000382
陈以华 3000383
余宏图 3000337
卢家友 3000333
吴文安 3000335
舒世兵 3000336
舒世恩 3000339
谢丽伟 3000384
刘会珍 3000385
刘大江 3000354
张尚云 3000355
王先成 3000340
李春银 3000356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吴正刚 3000401
范行祥 3000402
范行祥 3000416
杨思明 3000404
赵 琼 3000386
倪 霞 3000387
姜 群 3000388
吴 燕 3000068
刘正潮 3000357
胡时菊 300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