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国: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华红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裕民二初字01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