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霍山县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贤宏、戴敏敏: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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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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