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杰 记者 储勇)金寨县的张某、牛某、龙某是同乡好友,3人合伙经商。然而,在张某提出退伙,并要求牛某和龙某二人清偿欠款35万元和利息30万元后,却被这二人一致指出:这笔35万元的“欠款”是撤股的股金。那么,这笔钱究竟是股金还是欠款呢?
经查,张某入股牛某、龙某承包的某工程,双方多有资金往来,后张某提出撤股。2015年2月,牛某与龙某将张某入股的30万元以及借款10万元合计出具一张本金40万元的欠条,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5日。当月17日,牛某与龙某向张某还款5万元。在偿还余款时双方发生分歧,张某认为牛某和龙某应该偿还欠款35万元和利息30万元,而牛某和龙某认为股金不应该产生利息。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金寨县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张某向牛某与龙某承包的工程入股30万元,后其提出撤股,牛某与龙某出具了欠条,说明他们同意张某撤股,张某的股金由此转为借款,故对张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2015年2月5日前,30万元股金未转化为借款,故对张某提出的30万元股本利息不予支持。张某撤股后,牛某与龙某还款5万元应视为偿还30万元股金款。另外一笔10万元借款应按他们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牛某和龙某偿还张某借款35万元及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