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王兴柱)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杭埠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杭埠镇大兴村大兴排涝站东边的杭埠河圩埂上,潘某荣正手持一支“土枪”与朋友陈某中准备打野生动物。该所民警立即予以制止,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初查:该支“土枪”系陈某中多年前自行焊接而成,仅用来打“野味”使用过几次,且只借予朋友潘某荣打过野味,此外都是放于家中。后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中持有的“土枪”进行鉴定得出:该支“土枪”是一种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符合立案标准,2016年1月23日,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中非法持有枪支立案侦查。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由于该案件无其他旁证,为了取得更全面有力的证据,民警多次前往二人家中找其家人取证,起初两家人担心二人因此受罚,不愿意配合调查,但是民警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并通过村干部做工作,终于全面查实了陈某中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事实。此外在案件的深挖过程中,民警还发现该支“土枪”有很长一段时间存放在潘某荣的家中,后经汇报,于2016年2月5日对潘某荣非法持有枪支立案侦查。
由于二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对二人转行政处罚。至此,在春节来临之际,一起涉枪类案件依法予以办结,净化了辖区的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