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两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主只起诉其中一人可行?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债主诉请。
2012年8月19日,徐某与刘某及段某、吴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徐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段某和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能履行。后刘某起诉要求徐某清偿借款,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中,段某要求刘某追加吴某为被告遭拒。段某认为,刘某免除吴某保证责任就是放弃全部担保权利,故拒绝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和案外人吴某共同担保徐某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刘某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两保证人都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实现。债权人自由选择保证人担责,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债权人放弃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影响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及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故本案段某拒负保证责任于法无据,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徐某和吴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