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6年1月5日在《皖西日报》第9153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号
吴远明 0000527
0000529
邰绍珍 0000525
陈 伟 0000526
李根琼 0000430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号
祝永荣 0000468
张学兰 0000469
汪观田 0000502
姚传芳 0000503
0000504
郑伟标 0000483
胡昌凤 0000543
徐家群 0000544
奚新娟 0000467
李仁保 0000416
曹斌生 0000466
宋 娟 0000431
刘 宏 0000415
何修奇 0000531
程建宝 0000533
石康龙 0000530
胡友翠 0000482
汪守玉 0000534
程建宝 0000532
王祥云 0000505
毛晓燕 0000506
贾代群 000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