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民工能否以工资欠条为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索债?近日,金寨县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性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工资款6.5万元。
2013年3月起,吴某到包工头王某的工地打工;至2015年6月,王某以工程未结算为由先后向吴某出具4张工资欠条,计欠6.5万元。2015年10月,吴某得知王某已结工程款,遂前往索要遭拒;后起诉王某清偿所欠工资。
王某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故请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吴某诉请王某清偿所欠工资,显然是要求清偿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不涉及与王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属于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故王某辩称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民工以工资欠条为据追讨报酬的,若以劳动争议案件对待,则需仲裁前置,要走“一裁二审”的程序。为民工能尽快维权,只要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事项,其性质即属于“债”,不能以“工资”否定“欠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