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振宇轻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