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本院根据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查明,2015年11月30日召开了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表决确定,根据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结论,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特申请宣告企业破产。本院认为,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符合企业法人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