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钱不归还 可定“侵占罪”

  本报讯(周明俊)2015年12月2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占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拾到现金拒不归还失主,被该院以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8月26日,贾某与几个朋友在城关双湖路某饭店吃饭后,将内装24000元现金的手提包遗落在包厢窗台上。饭店服务员朱某某发现手提包后主动交给了老板张某,但张某收下后吩咐服务员朱某某不要声张。当贾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遗失在饭店后,便返回饭店索要,张某坚持说没有发现,并推脱可能是其他客人拿走了。

  霍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贾某的手提包属于遗忘物,张某作为饭店负责人,对顾客遗忘、遗失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代为保管义务,“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张某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已有,拒不交出,拒不归还,且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侵占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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