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审议市辖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辖区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土地储备实施工作。
金安、裕安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审计、城管、环保、重点工程管理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优化配置、显化资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季度将土地储备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报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管理、规划等部门及金安、裕安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市辖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年度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前结余储备土地规模;
(六)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明确储备土地规划用途、面积、位置、所需资金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年度储备计划的编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科学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实施时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
土地纳入储备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法、土地权属不清晰、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对有疑似污染的土地进行收购,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场地污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造成场地污染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产权证;
(六)其他与土地收购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同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无产权证的土地、房屋由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等部门进行确权,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征收部门对附属物进行调查摸底。
(三)价格评估。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从土地储备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评估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根据原用途和现状,对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基础设施、附属物等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初评报告。
(四)费用核定。市土地储备项目专家论证组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报告进行价格论证,评估机构依据论证意见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签订合同。依据审定的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资金拨付。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申报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土地储备机构。
(八)费用支付。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配合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现状交付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清场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净地交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圈建围墙后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原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依法进行土地储备。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第十四条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征收储备集体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地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拟储备集体土地地块,填报《征收集体土地储备报批项目审批表》。
(二)申请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市土地征迁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储备报批项目审批表》组织材料,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三)拨付报批费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费用结算表申报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
(四)下达征迁任务书。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储备地块所在辖区政府下达征迁任务书。
(五)征收补偿安置。辖区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六)交付土地。辖区政府在完成征迁任务,对储备地块实施清表后,净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库。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涉及土地、房产、资产评估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取中介机构,每两年更换一次。购买中介机构服务考核管理及退出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
第四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入库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临时利用、管护等。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规定执行。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须报市政府批准,临时利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和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负责管护,市辖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储备土地管护。土地管护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包括:
(一)圈围墙、树栅栏、树标识、建广告牌等;
(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管护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利用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
以划拨方式供应储备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用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违反约定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二十九条 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至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资金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优先购买、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本级土地储备成本具体核算归集办法。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土地测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费用的支出,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金安、裕安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未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已经启动实施片区改造的项目需要收购土地的,继续依照原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市辖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六政〔20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