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周先生曾为朋友倪先生担保了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在担保期限内,周先生不幸病逝。后债权人催要借款未果,将担保人周先生的继承人妻子、儿女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之债是否可以继承?原告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倪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曾先生处共计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六个月,月利率2.4%,如到期不还,另加违约金100万元。周先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次日倪先生即支付原告曾先生利息42万元。后被告倪先生分别共支付原告本息868万元。2014年7月,周先生病逝,其本人在世期间未履行此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后其继承人即被告王女士、周男、周女也未用继承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实际属于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中除利率约定不真实,违约金不合法以外,基本有效。原告曾先生于借款次日即收取被告倪先生利息42万元,应视为预先收取,实际借款额应为958万元。因保证人周先生已经去世,其妻子、儿女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均未明示放弃继承,依据法律规定,应在合法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倪先生偿还原告剩余借款479万余元及利息;被告王女士、周男、周女在合法继承周先生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先生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