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吴某手上拿着一张非本人为出借人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他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2015年10月,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舒城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手中拿的借条中借款人虽非本人,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出借事实,其与被告魏某间已形成新的借贷关系。遂判决被告魏某夫妇归还原告吴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魏某以承接水电安装工程需要垫资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本息由赵某夫妇提供担保。被告魏某出具了借据,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笔8万元借款由原告联系朋友高某借出,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由原告吴某代为偿还给高某。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份。2014年9月份被告魏某出具还款计划给原告,承诺自2014年9月起每月返还2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在为被告魏某偿还借款后,原告与被告已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被告魏先生出具还款计划给原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原告吴先生所持借条非本人为出借人,但提供了扎实的证据证明了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属实,可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