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5年12月2日在《皖西日报》第9125期第8版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王 成 0000541
徐家祥 0000542
席怀忠 0000359
彭雪慧 0000300
班尤年 0000299
张德朝 0000298
束传伟 0000360
张伶俐 0000501
夏化群 0000425
倪寿明 0000426
朱友泉 0000428
朱 银 0000429
李从权 0000427
候金美 0000464
倪咏梅 0000411
周家友 0000412
王付涛 0000413
俞 霞 0000465
李 浩 0000414
杨启道 0000456、0000457
苏 琴 0000455
刘友美 0000460
戴永亮 0000459
马振华 0000522
徐加洪 0000521
余运年 0000523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作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吴远明 0000527、0000529
邰绍珍 0000525
陈 伟 0000526
李根琼 00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