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凯
蔡某接家电公司电话通知,让其为一客户安装4楼空调。作业时,蔡某因没系安全绳高坠致残。为医疗费等损失,蔡某向家电公司索赔。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家电公司担责25%,即一次性赔偿蔡某4.8万元。
家电公司辩称,与蔡某是承揽关系;法律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所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和技术完成家电公司交给的空调安装工作,凭劳动成果结算报酬,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事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尽管蔡某明知在4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系安全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家电公司作为空调安装单位,明知蔡某无高空特种作业资质,也未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即将高空空调安装交其完成,主观上存在选任过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