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宏 杨子
“抢红包的节奏,根本停不下来啊!”“大家注意!我要发红包啦!”“群主呢,怎么不发红包呢……”在“抢红包”疯狂的时期,老板发年终奖都不用现金了,打招呼都不用“在吗”,聊天都用红包留言了,没用微信发过红包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有微信、玩微信。
从羊年春晚的“摇一摇”抢红包,到时下最流行的微信红包、商家红包,“抢红包”俨然成为男女老少新的“娱乐游戏”。为了抢到1分到上百元不等的网络红包,大部分市民看手机看到眼花,点到手麻,不停刷机的“低头族”随处可见。眼下,也有不少人开始吐槽“抢红包”变了“味”:从最初用来活跃亲友间的聊天气氛,到如今被众多商家利用变成营销工具,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以“抢红包”为名的赌博群,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网络红包”有着怎么的“魔力”,能让人们热衷于此甚至沉迷于此,这款原来增进大家感情的趣味游戏,是如何绑架了我们的生活呢?带着疑问,记者进行了采访。
“任性”红包:
令人沉迷
抢红包为生活增添了欢乐,现如今,玩微信、发红包、抢红包再正常不过了,这已然成为生活中的一种“调味品”,更是节假日与亲朋好友互动娱乐的“好帮手”。不管抢到是几毛钱,还是几块钱,几十块钱,总之,抢到“红包”的感觉真是太棒了。
“原本因兴趣爱好加了几个微信群,以前大家都是讨论问题之类的,可是今年群信息量高达上千条,其中百分之九十全是关于‘抢红包’的,大家都在发红包、抢红包,只要有人提前说准备发红包,群里所有的人立刻感受到一片紧张气氛,屏气凝神,手指颤抖。”家住齐云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群里人采取谁抢得多,谁必须发,依次往下轮流;到最后演变成‘赌博’性质,群员互相扔色子、猜拳比赛,谁输了就要在群里发红包。这好好的微信群,硬生生变成了‘红包群’。”
有同样感受的还有市民王女士,“还未到过年的时候,就有人开始在群里发红包,大家也本着玩一玩的心态,可是越抢陷得越深,甚至红包发的都没意思了。大家都在忙着抢红包、晒晒自己抢了多少红包,抢得多的人得意,抢得少的人不甘心。听说,还有人偷偷安装‘抢红包’神器,就是为了抢到更多红包,真是没意思。”她拿着自己的手机给记者看说道。
“变味”红包:
传统零售业的“互联网+”
面对网购的疯狂,实体店也渐渐“Hold”不住啦。今年“双十一”期间,我市多家大型的零售百货业开始主动反击,通过微信“朋友圈”集赞派发现金红包用于商场购物。一时间,微信“朋友圈”里俨然成为传统零售百货业与电商厮杀的战场。
“现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网上购物既方便又便宜,但是实体店的衣服品质更有保证,还可以直接试穿,这都是实体店的优势。今年‘双十一’期间,我很多东西都是去商场买的。因为微信朋友圈里全被市里几家传统商场的转发集赞送红包给刷屏了,我也参与其中,领了不少红包。”市民汪女士笑着向记者介绍她“双十一”微信抢红包的经历,“我算了下,除了商场大幅度的打折外,像有的商场做的穿着类满350用100现金红包劵,化妆品超市内满500用100的现金红包劵的活动,真的很划算。我用家里人的几个微信号一共领取了一两千块钱的红包,这无形中等于省了一两千块钱。”
“从担心互联网冲击销售,到借助互联网引流,传统零售商开始正视互联网浪潮。为了避免电商带来的冲击,购物作为受互联网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传统零售业终于意识到,只有搭乘‘互联网+’的快车才能华丽转身。”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传统零售业正在用自媒体运营、移动支付、网上商城、体验式消费等各种尝试拉开‘互联网+’的大幕。“但是,传统百货业在与电子商务的融合上,依然处于摸索阶段,不少门店都在微信等移动终端上做着新的尝试,在线上线下寻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眼下,商场通过微信等新平台吸引的客人可能并不是最关键的目标客群,但是客人是具有成长性的,在五年、十年以后,这一波消费者将成为百货店的主力客群。”
“变异”红包:
涉嫌赌博
近段时间以来,网上各种关于微信红包变相涉赌的新闻屡见报端。据了解,目前微信红包的赌博花样繁多。除了采取“红包接龙”的方式涉赌外,还有以红包金额数字押注、使用红包金额数字玩“牛牛”、“牌九”使用微信“摇骰子”表情比大小等。甚至有不良商家打着推销的名义,使用微信红包“众筹”而后“抽奖”,也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的微信“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为了更多地了解关于“抢红包”赌博群的内幕,记者在网上与一个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群主搭上了话。“群里的人都是喜欢赌的,很多是无业游民,靠这个赚点生活费,不会主动举报的。”该群群主表示。关于自己的微信红包群是否变成虚拟的赌场,群主并不以为然,他称自己只是建了一个群,群成员的任何交流沟通与自己并没有任何关系,群成员之间只是互相发红包“玩玩”,并没有利用纸牌等工具赌博。
针对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的行为,大别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兵表示,几年前,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虚拟空间也算。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微信群主以营利性为目的,纠集成员进行红包赌博行为,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群成员‘抢红包’涉赌的违法行为也要受治安处罚。”徐律师说,如果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