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裕安区购房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购房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
(以下简称购房补贴)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一)裕安区312国道以南、凤凰河和淠河总干以东,城南镇、开发区建成区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纳入购房补贴范围。
(二)购房时间以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房管系统网上备案时间确定。
(三)购房补贴对象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包括购买商品住房时附带购买的地下室、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四)购房户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
购房备案合同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购房后一次性全额付款或按揭贷款足额发放后,凭取得的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给予购房户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贴和缴纳契税额的50%的财政补贴。
房屋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与销售合同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政府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差额部分不再调整;实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且售合同面积误差超过3%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购房价格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拒不退还的,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和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市场价格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楼盘,原则上须缴齐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回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二、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在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裕安窗口设立专门临时窗口,窗口设置时间从即日起到2016年5月31日截止,负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
购房户本人及其共同购买人到购房补贴窗口,领取并填写《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购房人二代身份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
4、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确认单;
5、购房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
窗口人员初步审核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会审:
区房产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成立购房补贴审核小组,对受理申请进行会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房产分局、区财政局公章。
(四)发放:
区房产分局根据会审结果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附打卡发放汇总表和花名册),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由区城投公司委托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五)归档:
区城投公司将补贴凭证复印件、打卡发放汇总表和花名册各一份移送区房产分局,由区房产分局将已发放补贴的申请人资料装订,存档保存。
三、备案合同的撤销
(一)对已售商品住房,并在2015年11月1日前完成网上备案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如撤销备案,撤销备案的房屋再次销售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对列入补贴对象的普通商品住房,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网上备案并领取购房补贴的,如申请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前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四、追责条款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领取的补贴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开发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由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购房补贴款,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方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区房产分局负责解释。
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