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陶婷婷)为进一步提高公民对危险驾驶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全市两级法院严厉惩处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近日,舒城县法院对3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判处实刑,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和预防作用。
2015年3月,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五里街道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李某及货车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
2015年6月,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关镇五里治超站附近时,与相对方向叶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
2015年9月,陈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处被巡防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三起案件的被告人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