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玲 记者 储勇)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青蛙是“田园卫士”,也是人类的好朋友。可是竟然有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小利捕捉青蛙卖钱。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7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阙某在舒城县城关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3时许,阙某驾驶摩托车并载运捕获的青蛙行驶至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被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查获。同日,该案被移送至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经民警与被告人阙某对捕获的青蛙进行清点,阙某共非法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存活青蛙予以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阙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捕获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予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