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胡祥、潘勇、卫军、金磊为骨干成员,杨贵华、时宗宝、刘宗涛、顾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陈轶、王伟为一般成员。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财物,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多名受害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以方林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舒城县城关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上诉人方林生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