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荣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荣胜要求你支付吊篮运送、装卸及移位劳务工资费用共106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