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敏 朱传忠 记者
刘扬)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拒绝申报财产并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8月6日,舒城县某粮食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何某被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处罚措施。被拘留后何某家人焦虑万分,主动找到申请人进行协调处理。8月7日,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货款11万元履行完毕。
2016年9月18日,舒城县某粮食种植合作社与安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了4台谷物干燥机、1台热风炉,总价36.5万元,首付款付清后,约定余款12万元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因舒城县某粮食种植合作社一直未付款,安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金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也多次与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其均不予理睬,故法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何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处罚措施。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应当及时与法院联系,并申报财产。如果有履行能力应当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切莫抱着“懈怠”“侥幸”心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