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静记者
储勇)6月28日,蒋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舒城县法院公开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舒城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蒋某某作案工具诱捕器、鸟笼等,上缴国库;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停止侵害,并在六安市级报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在舒城县南港镇樟冲村“螺丝尖山”山场、“霍家小山”山场、“朱家坟山脚”山场、“屋后阳山”山场,使用竹竿、粘网、诱捕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同年11月29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蒋某某租住房屋内,查获疑似画眉鸟活体30只、诱捕器、鸟笼等,并依法予以扣押。12月7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非法狩猎捕获的鸟类为画眉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同时,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蒋某某非法狩猎捕获的“三有动物”画眉鸟价值共计30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捕猎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舒城县检察院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