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行力度,变革执行模式,“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已如期实现,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有了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努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六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理念,进一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要严格禁止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二、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推进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升执行效率。要依法积极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胜诉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配合和衔接,从源头上为案件顺利执行奠定基础。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执行力量,按照规定比例配备执行人员。大力推行执行团队化办案模式,推动执行工作高效运转,督促执行人员依法、规范、文明执行。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三、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推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条件,并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房地产、银行、保险等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联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各类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执行装备现代化建设,满足执行硬件升级换代需要。普法工作主管机关和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全体公民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负有失信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互联互通,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对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五、强化执行监督工作。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依法对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执行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权高效、规范、廉洁、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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