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市降低社保费率

  本报讯(记者 张静)根据规定,自5月1日起,全市贯彻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规定,统一执行新费率、新基数,同时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

  自5月1日起,全市以单位性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费率一律由原来的19%调整为16%,个人部分缴费费率不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按照总费率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同时,自5月1日起,我省改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降低缴费比例形成叠加效应。

  对于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经研究,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由原5档次调整为9档次,即:60%、70%、80%、90%、100%、150%、200%、250%、300%。全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原政策执行,即统一执行全口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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