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还款承诺,保证人是否可免责

  本报讯(刘慧 记者 储勇)吴某向赵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并由严某签字担保,有借条为证。后赵某多次向吴某、严某催要借款及利息,吴某仅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在2019年春节前还清借款。但至今仍未付清,赵某无奈将吴某、严某二人告上法庭。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中,担保人严某辩称,借条是吴某写的,与他本人无关。当时吴某让他来签字担保时,曾保证后期不会有麻烦。而且后来吴某在没有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向债权人作了承诺,因此,严某认为他的担保责任应结束。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赵某向吴某提供了借款,吴某未能于承诺时间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清偿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严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严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其中,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也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期间如果出借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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