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法院一审集中宣判四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上接一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正涛直接听令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李智的指挥,管理组织成员沈杰和韩周航,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多起组织犯罪活动,作用突出,应当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潘正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参加他人组织的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正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正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打击犯罪,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正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和累犯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的宣判,也标志着李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彻底铲除。

  在本案审判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15名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中一名骨干成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对该组织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宣判后,李智等13人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智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二

  刘家秀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4月1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家秀等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对首要分子刘家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其余9名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另对被告人庞菊和陈国友,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家秀、张群等人以道路被压坏等为借口,在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村内两条通往河南省境内的村道,采用堵路等方式强行向往来的货车驾驶员索要“过路费”。在此过程中,刘家秀带头拦车收费并主持分配、处理事务,逐渐形成各有分工、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8年8月11日中午,货主朱某某因未缴纳“过路费”,遭到被告人庞菊等人撕打。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庞菊等人采取破坏执法记录仪等方式拒绝配合,在强制带离庞菊时,陈国友等人采取围堵等暴力方式阻止带离,造成庞菊从现场逃离及一名民警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秀、张群、俞家胜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庞菊、陈国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件三

  汤士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4月1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汤士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士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士勋单独或与刘家秀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道路被压坏、环境被污染等为借口,在霍邱县马店镇四平山村殷庄组两条通往河南省境内的村道,采用堵路等方式向往来的货车驾驶员强行索要“过路费”。另查明,被告人汤士勋从运输铁精粉的车队交纳的“过路费”单独抽取1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士勋单独或与刘家秀等人,对通过村道的车辆强行收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与刘家秀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案件四

  梁霄宁、台迎新等2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4月19日上午,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梁霄宁、台迎新等2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梁霄宁有期徒刑九年,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台迎新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逞强称霸,被告人梁霄宁、陈述严、徐鑫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六安市叶集区境内持械聚众斗殴,形成以梁霄宁为首,陈述严、徐鑫宇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台迎新纠集徐先富、李贤龙等人多次在六安市叶集区境内持械聚众斗殴,形成以台迎新为首,徐先富、李贤龙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多人受伤和财产损失。梁霄宁、台迎新等人在叶集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徐先富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580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霄宁、陈述严、徐鑫宇、台迎新等26人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先富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梁霄宁一方及台迎新一方均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集团,且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六安市叶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亲属共100余人旁听庭审。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展示了六安两级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信心和决心,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截至目前,六安两级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38件276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件5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8件12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15件95人,审结30件215人。受理二审涉黑涉恶案件16件131人,审结14件113人。一审审结的涉黑涉恶案件215人中,其中203人被判处实刑,实刑率达到94.42%,对其中123人适用财产刑,判处罚金737.5万元,对其中2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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