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记者)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日前,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科学制订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选择,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指标、权重及计算方法,综合反映开户银行及资金存放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在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强化银行选择及资金存放业务规范。预算单位应按照“选取备选银行——综合评分——集体决策——内部公示”的流程选择开户银行;按照“发布公告——组建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分——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公告”的流程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严格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银行应当按照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并出具廉政承诺书。预算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加强资金存放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应切实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安全;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市财政部门将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