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9年3月5日在《皖西日报》第10105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圆通快递单号
804308429504105172
寄件人陈小小 0001264
圆通快递单号
804401334801428304
寄件人新会书屋帆 0001265
圆通快递单号
803396310944720892、
803396316879073327、
803396283783205640、
803396289569427862
寄件人张天爱 0001250
圆通快递单号
804434714887531417
寄件人四海 0001271
圆通快递单号
804417869342197073、
804423792049228386
寄件人蔡晓艺 0001266
圆通快递单号
804403540871935457
寄件人田振军 0001269
圆通快递单号
804431153120568282
寄件人燕老 0001270
圆通快递单号
804407168438238487
寄件人林生 0001267
申通快递单号
3396389861110
寄件人黄丽红 0001263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运输、收购、储存、销售走私、假冒及其它违法卷烟,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现拟做出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决定。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陈述、辩解或要求听证,逾期则丧失申辩权,我局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中通快递单号
75131215555928
寄件人五湖 0001276
韵达快递单号
3832785828190
寄件人李由 0001275
中通快递单号
75132436829630
寄件人陈晨 0001277
中通快递单号
75133100653377
寄件人王联虎 0001279
中通快递单号75132870153946
寄件人张雪梅 0001280
中通快递单号
75133411112645
寄件人林丽娜 0001278
圆通快递单号
804770540306814245
寄件人张海丽 0001304
中通快递单号
75133642339187
寄件人东泰 0001307
圆通快递单号
804490951064127376
寄件人刘雪 0001274
圆通快递单号
804470550738945558
寄件人四海 0001273
中原快运单号
190319161648
寄件人王益松 00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