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本报讯(张永路 记者 储勇)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日前,市人社、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及人行六安中支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专用账户的设立、缴存、垫付条件和程序、退还以及监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凡在我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文件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首次进入我市承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工程合同造价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较高的,每一单项工程项目缴存金额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到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施工企业申请,自第二年起其新报建工程项目按1%缴存;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按0.8%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的,从第四年起,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报建或新报建项目一律按3%比例缴存:承接新标的工程前12个月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联合通报或者记不良记录的;已在我市城区内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在施工期间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被投诉且立案查处的;被确认为六安市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诚信单位,在辖区内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因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取消其免缴保证金资格的。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文件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持人社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确认书、银行缴款凭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办结凭证单,方可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竣(交)工验收的审核内容。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备案3个月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方可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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