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拍照留存值得肯定

  符向军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5名学生的行为点赞,认为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未免太矫情。被救男子的妻子认为,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再去救别人,完全可以理解。(1月22日《长江日报》)

  5名大学生扶起倒地男子的行为,无疑是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之举,值得鼓励点赞。这一点应当没有争议,争议在于救人的同时应不应该拍照取证。

  首先要说明的是,见义勇为者并没有“自证清白”的法律义务。“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不排除社会上确实有一些故意倒地等待碰瓷、讹诈等恶劣现象,但碰瓷、讹诈者如果想指控好心救助者对其实施了侵权侵害行为,而救助者对此又不认可的,应当由指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的确有侵权伤害行为。比如将其撞倒致伤,不应由被指控的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给被指控者增加自证清白的责任。法律上之所以如此明确规定,其实有着深刻的法理依据:没有发生的事或行为,无需去证明,通常也无法证明,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因而,既要行善,又要自保以免被讹,拍照取证并非有评论者所说的“必要条件”,只能说拍照取证是一个自保的预防措施,可以起到警醒碰瓷、讹诈者的作用;一旦真有碰瓷、讹诈事项发生,也可以免却许多口舌,不至于“百口莫辩”,也不至于会陷入舆论谴责的烦恼。

  此外,做好事的同时拍照取证留存,也可以作为日后申报认定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证据,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这对好心救助他人者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肯定、鼓励和抚慰,也有助于广泛弘扬社会正能量,是多赢之举。我们要学雷锋,但也无需苛求乐于助人者都是做好事不留名的“无名英雄”,对待好人好事不应有道德洁癖,诚如被救者妻子表示的“自保前提下去救别人,可以理解”。

  就此而言,大学生拍照取证后再救人之举,是可以理解的,也值得肯定,虽然没有必要去效仿,但也完全无可厚非。

  大学生拍照取证后再救人之举,反映了社会诚信缺失下的某种道德焦虑症,这与近年来不时见诸媒体的“救人反被讹”现象有关,但也不排除很多时候舆论有过度渲染之嫌。事实上,社会上善良者还是要占大多数,法律上好心救人者并无需“自证清白”,民法总则“自愿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受益人支付费用、适当补偿”等相关“好人条款”确立了法律鼓励保护机制,都给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

  舆论要多从正面引导,宣传法律,并多报道宣传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助人脱困受到好评的温馨感人事迹,弘扬社会正能量,让乐于助人的传统社会美德不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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