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拴狗绳负全责”的警示

  张世光

  据《南国今报》报道,11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小区路口,一辆车进入小区时不慎压死了一只价值2万元的英国斗牛犬。警方在了解有关情况后认定车主无责,不需要赔偿,其主要根据是,狗主人没拴狗绳。

  无独有偶,不久前,广东顺德法院在审理一起因狗咬狗最终导致伤人的案件时,也以“未拴狗绳”为根据,判决一方狗主人负全责。

  可以说,这样明确的责任划分为当前频繁发生的人与宠物狗之间的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这样的判罚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指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翻阅全国诸多地方的犬只管理办法,其中都会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即必须对犬只进行拴狗绳等约束性管理。

  梳理近年来频发的人与宠物狗之间的矛盾不难发现,如果产生了重大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走法律程序自不必说,但是在伤害不大的情况下,比如人受到惊吓之类,人们往往不会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这与用法律维权成本相对较高有关。“小事件”发生后,如果走法律程序,无论是维权时间还是其他成本,都可能与最终的结果不相匹配,甚至得不偿失。因此,一些被害方宁愿选择不理性或非法的方式“报仇”、出气。然而,这种“报仇”的解决方式一旦被坐实,受害人便成了施害人,非但无法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矛盾和对立。

  上述“未拴狗绳负全责”的案例其实是在提醒人们,把因狗而起的大大小小的纷争拉回法治轨道上解决,用法律和规定定纷止争。

  相关单位应该借助“不拴狗绳负全责”的案例,去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常识,更科学地判定侵权赔偿额度,更坚决地督促文明养犬。用通俗易懂和眼见为实的方式让人们对如何合法合规养狗、依法理性维权有更清晰的认识和选择。人与狗是可以和谐相处的,关键要做好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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