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长制工作县级实施的困惑

  朱劲松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河长制从原来的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河长制这一创新型工作机制也在全国应运而生。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文件,完善相关制度,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河长制”在全国陆续推行,由于现行河长制是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地方政府涉水主体责任的一项新制度,在积累经验和取得成效的同时,在县级实施过程有几点值得思考。

  一、管理体制不通畅,缺乏相应的衔接协调

  县级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纵向形成了县、乡、村三级“首长责任链”,横向形成了水利、国土、农业、环保、发改等部门各有分工、各具使命“部门共治圈”。一方面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工作往往由水利部门牵头,实施过程中水域岸线整治、河道治理由水利部门实施;而水污染防治、治理又涉及农委、环保局具体实施,出现了各职能部门具有一定的管理、治理权限,但相互之间又缺乏协调和衔接的机制,职能上“部门分割”、制度上“政出多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强,导致出现了“多龙管水”的现象。易出现职责不清、权限不明、追究责任时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

  二、治理力量单薄,缺乏相应的人财物支持

  纵观世界上一些著名河流,大多数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曲折历程。我们的治水力量单薄,主要表现为:一是水环境治理任务艰巨、千头万绪、局面复杂,各级河长都是党政领导,治水工作精力有限,且缺乏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的专业知识。二是现在治水往往是政府行为,民间、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没有充分地参与进来。三是河道巡护、保洁及河段巡查人员、监督人员大多是一些兼职人员,他们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甚至因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职到位。四是经费保障还未到位,河长制相关的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很难有专项资金,特别是乡、村一级。

  三、政策制度不全,缺乏完备的水事法律体系

  河长制的治水思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使河道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变,让水“清”起来、“流”起来、“活”起来,第二阶段是长效保护阶段,包括河水的长期清洁和河湖生态的恢复。但在实际整治过程中,一方面,出现了政府一边治理、居民一边污染的现象,另一方面,出现了河水得到了清洁但是河岸的治理缺位等现象,河岸绿化带出现了白色垃圾、甚至出现了违规经营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不够完善。一是河长职责不受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政策指导,且监督管理、考核与问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部分河长有名无实,在实际工作中流于形式,无法落实到位。二是组建的专(兼)职河道巡查员队伍实际上并没有河流管理保护执法权力,无法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三是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机制不健全,专业执法与部门联动执法制度不完善,河道巡查员队伍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涉河违法违规行为渠道不畅通。

  四、河长制功能实现的几点对策

  河长制目前仍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形成多渠道保障,法规明确,政府部门主导,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水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实现综合治理

  理顺现有涉水部门“政出多门”的行政管理关系,建立权责清晰、高效统一的管理运行机制。一是流域综合管理,“一河一策”的同时综合考虑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协调,干流与支流整体推进、部门与区域间相互协作、水域和陆域共同治理,一同打好河流整治攻坚战。二是协同治理,协调好不同级别河长之间的工作和职责,上级河长应成为责任主体,将任务细化,分配到下级河长,上级对下级进行管理和监督,下级对上级进行汇报和反馈,做到责任明确,使工作由虚变实。三是加强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与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河长制工作实施分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切实督促河长真抓实干、尽心履职。

  (二)动员社会多方力量治理,保障措施到位

  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生态系统工程,水环境治理任务艰巨,需要各项措施保障到位。一是资金保障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好河长制工作经费和河流巡查保洁等日常管、护、养项目经费。二是宣传发动到位。作为庞大的社会生态系统工程,综合治水氛围显然不可能单靠行政手段来加以推进,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来。三是全民共治到位。治水不能单靠政府行为,要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中来,既当监督者、又当参与者,形成全民治水、合力治水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

  一切水事活动都要依法办事,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地方等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同时把参与水事活动的各政府机关、部门、企业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之内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河长“制”真正落实成为河长“治”。

  (作者单位:舒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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