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储勇)小欣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与司机吴某达成顺风车合乘协议,未料途中车辆碰撞到隔离护栏导致小欣受伤,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小欣将滴滴公司、保险公司及吴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日,该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告小欣通过滴滴出行与被告吴某达成顺风车合乘协议,出行路线为从合肥到舒城某地,距离102公里,小欣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支付合乘费用74.90元,平台在该笔费用中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后吴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舒城县S317线至37KM+900M处时,碰撞到隔离护栏,致小欣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上,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吴某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乘客险1万元,不计免赔。但是该车是按家庭自用投保,吴某通过网络软件接单获取报酬,符合营运特征,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滴滴公司认为,顺风车属于合乘,合乘者与合乘提供者分摊费用,降低成本,并非专业出租车或网络专车,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及顺风车的接单处与营运型车辆有明显区别,并未增加承保风险,也未改变车辆的用途,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欣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吴某赔偿其因伤治疗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对其诉请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8970.93元予以确认。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以吴某从事营运活动为由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因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非合同之诉,被告滴滴公司非侵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滴滴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小欣10000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小欣4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