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再提高

  本报讯(王梅 记者 程传军)近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此举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完成2018年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市此次城市低保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17元/人·月提高到375元/人·月;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开发区和霍山县五区县实行城乡统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560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67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7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170元/人·月,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3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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