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2017)皖1502执1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年7月31日(2017)皖1502执118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要求撇销茅旭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安豪小区11号楼1单元602室及跃的《房地产权证》(证号:3141438)。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同意撤销上述不动产的权属登记。如有异议,在见报15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出。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张克册、张沛沛:
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七里站支行诉你金融借贷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15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