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不低于15元/天发放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报讯(记者
储勇)炎炎烈日下,高温津贴您领到了吗?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由过去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据悉,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此次调整还将发放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具体的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该《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通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通知》还要求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