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拒付财产分割款被判刑

  本报讯(吴 剑)离婚后,吴某某明明有能力却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向前妻支付财产分割款,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6日,霍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0月,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霍邱县法院判决确定吴某某与前妻刘某某离婚,吴某某支付刘某某财产分割款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16年8月,霍邱县法院向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要求吴某某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吴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拒不申报。霍邱县法院于同年8月和9月以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执行分别对其两次拘留,每次15日。至案发,吴某某仍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法院判决其应支付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与前妻刘某某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某村拆迁安置房121.3平方米及相应的储藏室22.3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款20.09683万元、宅基地补偿款2.0412万元、转让房屋价款11.467万元等,吴某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却对生效判决视若无睹,逃避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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