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擅自涂改、移动、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企业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和规格,并保存一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